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是指道路运输企业应在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上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定位装置,并对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若发现道路运输车辆或驾驶员有违法行为时,监控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处理。
2023年4月24日,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广西南宁某运输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工作时,发现该企业的某在营车辆在全市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平台上存在超时驾驶的报警记录(超时1小时40分钟),但在该企业的动态监控管理平台上却没有相关记录信息。经查实,该车驾驶员存在躲避企业监管超时驾驶车辆的行为,该驾驶员通过使用2张不同的驾驶员身份识别卡,规避企业监控平台的超时驾驶报警。执法人员向企业负责人说明超时驾驶的危害性,宣传法律法规,并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对驾驶员规避监管的行为进行有效整改。
5月5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在整改的时间段内,要求整改的客运车辆及其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仍存在超时驾驶、换卡不换人的情况,企业未按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未能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针对企业监管不力的情况,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同时运用“631”说理式执法模式向企业说清道理、说明法理。经调查取证,该企业未及时制止并改正驾驶员规避企业监控管理,动态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职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本案中,广西南宁某运输有限公司在第一次执法检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后,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不重视,复查时仍未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企业车辆动态监控人员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发现问题及时通过系统平台警示驾驶员的违规操作情况,同时,运输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安全教育方面的培训工作,防止出现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的情况,保证道路运输安全,为交通运输行业平稳运行营造良好氛围。